价格“鱼跃”,口碑碎地******
杨月涵
鱼跃医疗血氧仪价格狂飙的故事迎来了最终章。2月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消息显示,因哄抬血氧仪价格,鱼跃医疗被罚款270万元。
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上涨47%,销售平均价格却上涨了131.78%,鱼跃医疗此前“血氧仪产品没有涨价,因成本上涨,取消了折扣和优惠”的说法,被调查后的铁证光速打脸。当天,鱼跃医疗发布公告回应称,积极配合调查,推进相应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逐利是企业的天性,但逐利本身与企业伦理从不是鱼与熊掌的关系。鱼跃医疗恰恰提供了一种标志性的反面教材——疫情本就属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扰乱医疗卫生用品价格,无异于战疫雪上加霜。
处罚书明确指出,鱼跃医疗在疫情期间推动血氧仪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符合从重情节”。
对鱼跃医疗来说,270万元的罚款可能九牛一毛。有网友为鱼跃医疗算过一笔账,每台血氧仪哄抬后的价格较成本上涨近200元,270万元的罚款不过只是1.3万台血氧仪的利润。
鱼跃医疗也在公告中强调,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根据鱼跃医疗此前发布的财报,2022年前三季度,鱼跃医疗营收达51.16亿元。
资本市场看财报看数据,同样看口碑看人心。在血氧仪、家用制氧、家用无创呼吸机等市场,鱼跃医疗均占据头部位置,在血氧仪领域,此前鱼跃医疗的产品更是拿下了京东超70%的份额。
常理来说,越是知名企业,越该珍惜自己的羽毛。血氧仪成本不过几十元,作为国内医疗器械行业的头部企业,鱼跃医疗更应该为国民健康保驾护航,而不是趁火打劫,大赚特赚,这是典型的短视行为,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换种角度想,在疫情的特殊时期下,当全社会的目光高度集中在血氧仪身上,鱼跃医疗但凡能够拿出一丝“保供稳价”的态度,便足以形成一波天然的流量和广告,何以落得如今一朝被罚,众人叫好的下场。
不是所有错误都能够用钱买单。鱼跃医疗这番操作,看似赚了一笔快钱,实则丢了人心,砸了招牌。钱没了能再赚,口碑重建却并非朝夕之功。
富贵险中求,也在险中丢,鱼跃医疗不是个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口罩、退烧药、抗原试剂等涉疫物资价格的疯涨,到核酸检测企业的乱象频出,始终藏着个别人、个别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借“疫”生财最终逃不过恢恢法网。
对监管而言,在这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罚款是事后处罚的手段之一,更重要的是在发现问题前置处理,需要监管执法部门积极承担起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大检查的力度,严查加上严惩,共同掐灭借“疫”生财,大发不义之财的苗头,让违法者不敢为、不能为。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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